战国时期赵人厚葬最突出的表现,就是墓葬中大量使用人殉。春秋战国时期,赵人墓葬中还经常用人殉葬,在周窑一号墓,发现有2个殉葬棺,棺内殉人是未成年的儿童。在百家村战国墓的大型墓中,发现有5座殉人墓。大量人殉的存在,反映了赵国丧葬风俗之陋。由此说明,人殉、人牲的习俗与一个民族的来源、历史传统有密切的关系,秦、赵两地存在的殉人习俗,就是本民族传统习俗的延续。
这些殉葬者的身份,学术界己经进行了广泛的讨论,一般认为可分为殉人和殉牲两大类,现在已经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,即人牲与人殉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。秦墓中也存在殉人和殉牲两类不同性质的人。那些仅有埋葬坑,无葬具与随葬品,骨架不全或肢体摆放位置高度错位的,应视为被砍杀而致死的,大堡子山和雍城一号秦公大墓墓道内或墓室填土中的殉葬者,应视为人牲,是埋葬过程中祭祀墓主的用品之一。
这种性质的殉葬者在已发掘的墓葬中所占的比重较小,而在墓葬埋葬完毕后的宗庙祭祀中所占的比重较大,大堡子山“人祭坑”内、西山遗址K、灵台景家庄人殉坑、凤翔马家庄宗庙遗址内的人牲坑内的殉人都是此种形式的殉人。上焦村秦墓、侯马乔村围沟墓内的凌乱人骨属于非正常死亡,与特殊的历时事件和战争环境有关,而与以前的墓葬内的殉人殉牲的死亡清况有别。
另一类与墓主关系密切,靠近墓主,有葬具、随葬品、骨架保存完整的殉葬者应为殉人。象大堡子山秦公大墓内二层台上的殉人、凤翔秦公一号大墓内的箱殉和匣殉。学者曾用中子活化分析方法,对秦公1号大墓箱匣殉人毛发标本进行检测,发现砷的含量等于现代人发相应含量的几十倍乃至近百倍,从而推测秦公1号大墓内个箱匣殉人“很可能是以服用砷的方式中毒致死的”。
那些中小型秦墓内的殉人按其不同位置、骨架保存情况、葬具与随葬品的不同也可分为殉人与人牲两类。那些“安详”致死的随葬者,同秦公大墓内箱、匣殉以药物致死的情况应一致,为人殉,墓葬之内以人祭祀、殉葬、从葬的现象,在中原地区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,一直延续到两汉魏晋时期,甚至晚到明代。人牲和人殉,在奴隶制兴盛时期的殷商和西周时期非常盛行。它在我国各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带有普遍性的。春秋战国时期的墓葬之中,往往把除墓主以外,墓葬中所有发现的依附于墓主,而又非正常死亡的人通称为殉人,亦即通常所谓的人牲和人殉。
但在考古发掘的实际中,有些所谓的殉人墓中,出土了既非墓主,又不是殉人的现象。有学者对这一现象研究后,认为这些人的身份应是从死从葬者,是为墓主自愿从葬的。认为从死与殉葬为两种既有本质区别,又有联系的丧葬市踱。其区别在于:从死者乃同一社会集团成员,殉葬者为另一集团分子;从死者自愿随死,被视为义举,殉葬者被杀殉,形同犬马牺牲;从死者为贵族、义士、近亲、名姬,殉葬者为奴仆、战俘、罪犯。二者又有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,对于他依附的墓主来说,他们必须以供墓主在另一世界驱使为目的,所以从死从葬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强制性。
殉葬制度是奴隶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,从死从葬习俗的出现,则是对殉葬和奴隶社会的否定,它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特定的历史环境中的产物,也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过程的真实反映。但是由于殉葬制度盛行既久,影响又深,所以殉葬现象在从死从葬制度出现之后,并没有完全绝迹,而是与之并行存在了很长时间。
还有学者认为从死从葬的产生与终结,与春秋战国时期士阶层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。从死制度的产生,是士阶层初兴时期群体性差,依附性强的重要表现。秦献公“止从死”,说明了士阶层力量的发展壮大。从死风靡于秦是由秦无严格的宗法制、善用外人的特点所决定的。为知己者从死,表现了士为秦用之心;献公止从死,显示了秦能纳士之心。从死与商、西周时期人殉制度的差异是否如上述学者所述,还有进一步讨论的需要。
诚然,东周时期的社会清况己与以前发生了巨大变化,但考古发现并不完全支持从死与殉葬有本质区别。秦自武公二十年(前)至献公元年(前)的年间,凡言随葬之事,皆曰“从死’夕,并无“殉葬”字样,对于墓葬之内存在的除过墓主以外的多具骨架,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差异,判别何为从死者,何为殉葬者,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比较困难,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。与墓葬存在等级差别一样,每具骨架的随葬品、葬具、葬式等方面的内容,可能是我们判断的主要依据。
已经发掘的秦公一号大墓出土的箱殉、匣殉和填土中的殉人,为掷门理解这些殉葬者的身份提供了较好的注解。据介绍:“大墓填土中先后发现人骨20具,动物骨骼2具。20具人骨部分是墓室填土时埋葬的,部分是大墓完成后又重新挖坑埋入的。人骨均放置在一椭圆形或长方形的土坑中,土坑长约70-80,宽约50-60厘米,(坑深2-2.4米,无葬具,葬式为跄曲特甚的屈肢葬或乱肢葬)。
墓室的三层台及西墓道与墓室连接处清理出殉葬人。根据殉葬的位置和葬具的不同可分为二大类,一类为箱殉,共72具,紧布在曲尺形椁室的周围,其葬具长2.25,宽1.5,高1.4米。以截面边长21厘米,长1.5或2.35米的杨木垒成长方形木箱,内置长1.6、宽0.66、高0.66米的框架,框架内放置头西向,跄曲特甚的殉葬尸骨。匣殉者有94具,分布在箱殉以外靠近墓室四壁处。其葬具为长约2、宽0.7、高1.0,壁厚仅0.04的薄材,其葬式亦为跄曲特甚”,填土中发现的20具人骨,无疑是作为人牲埋葬的。箱殉和匣殉二者的身份也有差别。
箱殉紧靠椁室四周,既有棺又有椁,椁木为十几厘米见方的方木,殉箱制作比较考究,外涂黑漆,绘有精美的花纹图案,并有绿松石、串珠、玉壁、玉磺等随葬;箱殉的外圈才是匣殉,均用薄木匣子盛敛,一随葬品多是生产工具。二者的用材,箱殉使用的是耐腐性较椁室所用木材差,加工困难,切面不易光滑的麻栋,出土时多数腐朽较甚;匣殉因为所用材质比箱殉更薄,发掘时只能依稀辨出匣腐后的痕迹,无法取样鉴定。
发掘时,在一些棺椁盖上曾发现有用朱砂写的文字、编号,说明当时入葬时既井然有序,又有严格的等级观念。箱殉有棺有椁,有装饰品随葬,比匣殉更接近墓主,说明其身份较匣殉高出一级,应是墓主的妃、姬或近臣;匣殉只有薄棺,远离墓主,随葬生产工具,应是工匠等生产或生活奴隶。这二类身份的人中,可能有一些是自觉自愿从死的,棺椁盖上的标记说明死者在秦公入葬前己经死亡,并根据其身份而确定安放的位置。但由于二者明显的等级差别,完全将箱殉和匣殉理解为同一集团的社会成员,也是很困难的。